“3·15”马上到了,维权、打假又将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直销行业也不例外。
众所周知,直销行业由于监管的严格和经营者与消费者面对面的特性,产品质量多数较有保证。去年,浪潮菌就专门关注过直销行业的假货问题,并以《直销行业无假货?》为题进行了报道。(详见:原创|直销行业无假货?别笑,这是真的!行业销售闭环、内部查假严格等致假货少有可乘之机~)
直销渠道中少假货甚至无假货,不意味着市场上就没有直销产品的假货,安利公司就多次打假,围剿市场上的假安利,并在“3·15”前后在其体验店里对假货进行公开展示。
今天,浪潮菌关注的是另一家直销业的大公司——完美。完美的打假,更多集中于商标侵权。浪潮菌关注的这个案件,不仅店铺成为被告,淘宝公司也再次坐上被告席。
完美告店铺和淘宝
淘宝:已删链接,诉讼无据
2018年2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一则民事判决书,淘宝店铺因商标侵权被完美公司告到法院。据悉,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诉被告陆正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2008年11月21日,完美公司注册了第4986414号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原告完美公司发现,被告陆正康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以极低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原告原价229元/瓶的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商品,该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为查明事实,原告通过点击被告陆正康发布在被告淘宝公司网站上的商品链接,购买了上述商品。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生产日期及批号与原告生产记录不符,二维码信息与原告二维码编码规则不符,属于侵权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因被告淘宝公司的网站存在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且侵权商品的质量远逊原告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被告恶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商誉,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淘宝公司对于被告陆正康的明显售假行为置若罔闻,还在被告陆正康的售假过程中为被告陆正康提供价格对比、广告推广等销售帮助,并因此获利。因此,被告淘宝公司应构成共同侵权,并应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已核实,陆正康系会员名为“新时代品牌直销店”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二、即使陆正康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完美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陆正康已经停止侵权,完美公司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基础。淘宝网拥有海量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完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四条: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淘宝网站首页(××)、陆正康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3.被告陆正康向完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淘宝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陆正康、淘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原告完美公司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自愿放弃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庭审中,法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韵达速递详情单(单号:1000601330492)一份、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一瓶,瓶身上标注涉案标识。淘宝公司确认用户名为“新时代品牌直销店”开设的淘宝店铺“新时代国珍直销店”由陆正康注册经营。完美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法院认为:完美公司系第4986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100元,交易成功21件;2、完美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物款并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正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二、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完美商标权打假结案187宗
浪潮菌发现,这并不是完美第一次因产品被侵权而告到法院了。据中国网财经不完全统计,2016年,完美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多家个人淘宝店、网售平台、药房、药业公司等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相关损失。截至2016年11月30日,完美公司关于“完美芦荟胶”商标侵权诉讼结案已有187宗。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完美公司关于商标侵权诉讼对象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集中性,具体表现为在浙江省的个人淘宝店主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及山东省的多家药房、药业公司、日化用品经营铺等销售商。
据悉,2016年,完美公司在浙江省起诉了多个个人淘宝店主以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为个人淘宝店主在其淘宝网站上销售的完美芦荟胶商品使用了公司旗下芦荟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而由于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了网售平台,同样未获得完美公司授权许可,属于连带被告。
当然,本次的诉讼依旧发生在“诉讼重灾区”浙江。
文字:新浪潮记者 魏望舒
编辑:摇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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